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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0-02-17 14:51:45 浏览: 1158 栏目:综合要闻

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文件精神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要求,西南研究院筹集资金专门设立“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对西南研究院与校内各学院联合培养的优秀研究生给予奖励,以进一步激励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创新和创新创业实践,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西南研究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联合武汉大学相关学院招收的2018级及以后年级、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在读硕、博士研究生。西南研究院引入的创新创业实践的在读硕、博士研究生也可参照此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按年度评选,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各等级分别按参评总人数的10%、15%和25%予以评定名额,奖学金标准分别为5000元/人、4000元/人和3000元/人。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根据发展实际对每年的奖学金评奖比例及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及奉献精神;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科学精神强,发展潜力突出;

(五)勇于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和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条 参评学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含参评学年处于留校察看期间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在实验中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它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

(五)处于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按以下四类评价指标予以计分:A、思想品德表现满分20分;B、学习成绩、上课出勤率、班级活动等满分20分;C、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满分30分;D、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与服务等满分30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统筹由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负责。

第八条 相关学院成立“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与西南研究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工作,确定“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

第九条 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组建“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议组负责审定获奖名单,评议组成员由西南研究院领导、学院分管领导、班主任以及指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四月份由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发布评选通知正式启动。在评选通知中明确当年的二级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合符条件的研究生,可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交《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表》进行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交其他相关评审材料。

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参照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规定和办法,组织材料审查和评议,通过会议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议组对学院推荐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评选通过的获奖名单经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和学院进行反映或申诉。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和学院根据反映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明确处理。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四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即所有评审政策、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平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公平对待每一位参评对象;

(三)公正原则,即学院评审工作组要根据本单位的评选标准及有关政策,公正评选。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投票结果、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差异原则,即可按照不同的培养类别、学科特点及培养阶段制定更具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学院的评审工作组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加强奖学金评审的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经评审通过后,由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发文公布,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资金由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进行多渠道募集,设立专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西南研究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组织的监督,确保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切实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大学西南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